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行为准则

时间 :2024-12-04 阅读量:99次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规定了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公司”)对其供应商在环境保护、人员与劳工、商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构成力生公司与其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在与力生公司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供应商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开展业务;供应商在选择其自身与力生公司相关的供应商时,应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并要求其自身供应商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准则适用于所有向力生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体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此外,供应商应确保其自己的供应商适当地遵守本准则。供应商还应确保力生公司拥有审计其自己的供应商是否遵守本准则的权利,并积极配合力生公司的审计。

 

第四条 本《准则》规定的要求可能不同于特定国家当地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如果当地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准则》规定的标准,则应适用当地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反之,则应以本《准则》为准。

 

环境保护

 

 

第五条 供应商需遵守自身运营所在地环境法律法规,获取、维护、更新所有必需的环评报告、环境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书等。

 

第六条 供应商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期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尽量从源头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因素或隐患;同时鼓励供应商积极开展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推行循环经济生产方式与经营理念。

 

人权与劳工

 

 

第七条 禁止童工:供应商不得雇佣任何未满当地法定工作年龄的儿童。

 

第八条 禁止强迫劳动:供应商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劳动、奴役或人口贩卖。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与工资:供应商应确保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员工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报酬,并提供法定的福利。

 

第十条 歧视禁止:供应商应提供一个无歧视的工作环境,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年龄、残疾或其他受保护的特征进行歧视。

 

第十一条 健康与安全:供应商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遵守全部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行为规范及力生公司相关要求,并以符合商业道德的方式开展业务。当本《准则》与所在地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严格开展反腐败与反贿赂工作,在合作过程中确保不以任何形式向力生公司员工、政府机构及其他涉及到的第三方企业或组织提供、允诺合规商业行为之外的利益和好处。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以负责、公平、公开的态度采购货物和服务。在选择直接或间接向力生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级供应商时,要求其供应商遵守商业合规及相关行为准则要求,避免选择有利益冲突的合作伙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业务,实施相关政策,以减轻遭受恐怖主义、犯罪、商业威胁、传染病、自然灾害和相关重大事故等的风险。

 

第十六条 供应商需在合作过程中对力生公司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传输任何力生公司非公开信息。